返還不當得利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小字,113年度,4152號
TPEV,113,北小,4152,202410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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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小字第4152號
原 告 林義豐
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廖松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  主 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。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16日起訴請求被告楊廖松香返還
不當得利,惟查,被告楊廖松香已於73年6月24日死亡,有
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於限閱卷可稽,則被告於本件
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。依上開規定,原告之訴為不合法
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7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美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玗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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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