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小字第4152號
原 告 林義豐
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廖松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。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16日起訴請求被告楊廖松香返還
不當得利,惟查,被告楊廖松香已於73年6月24日死亡,有
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於限閱卷可稽,則被告於本件
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。依上開規定,原告之訴為不合法
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玗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