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小字第4004號
原 告 姚圳哲
被 告 吳家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
行使職權者,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
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
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: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於民國108年6月13日至同年7月31
日先遭暱稱「吳婕妤」之人詐騙,後又於108年6月17日23時
16分許,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5樓住處遭「GMA數字資產
交易中心」投資網站詐騙,致其匯款至訴外人廖品閎設於永
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000-00000000000000號帳戶,而
後由訴外人廖品閎於108年7月1日轉帳新台幣(下同)2,000
,015元至訴外人吳靜如設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第000-00
000000000000號帳戶,再經由訴外人吳靜如於108年7月5日1
4時15分許在臺中水湳郵局提款並轉帳71,280元至被告所有
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000-0000000000000000
號帳戶。被告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,致原告受有損害,
爰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起訴請求被告給付71,280
元。本件被告住所地為桃園市八德區,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
在卷可按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,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
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
權移轉管轄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宏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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