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小字,113年度,3903號
TPEV,113,北小,3903,202410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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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小字第3903號
原 告 穩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訓弘
訴訟代理人 許嘉倩
被 告 方盛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 法人或商人者,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,約定債務履 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,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 十四條之規定。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,不在此限。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第436條之9定有明文。二、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62,595元,係小額 事件,原告為法人,且本件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款, 顯屬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,此有原告所提之約定條款在 卷可稽,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基隆市,亦有被告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足稽,是依上開規定,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管轄。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茲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4  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美杏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4   日 書記官 林玗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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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穩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