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小字,113年度,3364號
TPEV,113,北小,3364,202410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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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北小字第3364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訴訟代理人 陳奎名
鄧介榮
被 告 楊麗玉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言詞
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︰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參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併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4 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          法 官 李宜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書記官 沈玟君

   計  算  書
項    目 金 額(新臺幣)   備 註
第一審裁判費      1,000元
合    計    1,000元 
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
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


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 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 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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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