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復漏水等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2年度,4613號
TPEV,112,北簡,4613,20241025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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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簡字第4613號
原 告 陳文淦

林美珠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律師
被 告 郭彥麟


郭乃彰
訴訟代理人 黃志仁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
所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
  主 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三項關於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」。  理 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。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 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5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0段0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炫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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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