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北簡字第10950號
上 訴 人即
原 告 法律資源策略整合諮輔協會
法定代理人 王健驊
上列上訴人法律資源策略整合諮輔協會與被上訴人黃士瑋即黃士
瑋建築師事務所間返還款項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
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壹
佰伍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
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
區○○路0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
書記官 黃進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