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08年度,10242號
TPEV,108,北簡,10242,2024100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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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8年度北簡字第10242號
上 訴 人 鄧吉宏
即被告
訴訟代理人 鄧皓文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簽帳卡
消費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
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4
5,59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,975元,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,爰
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美杏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
書 記 官 林玗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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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