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臺北簡易庭(刑事),北秩字,113年度,230號
TPEM,113,北秩,230,202410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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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
113年度北秩字第230號
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

被移送吳志航



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
3年9月16日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133013418號移送書移送審
理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吳志航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,處拘留壹日。
  事實理由及證據
一、事實:被移送人於下列時、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

(一)時間:民國113年9月11日22時10分許。
(二)地點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號。
(三)行為:吸食、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。
二、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,處3日以
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,000元以下罰鍰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
條第1款定有明文。經查,上開事實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
坦承不諱,且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西路派
出所報告單、調查筆錄及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相片等件在卷可
稽,是被移送人之違序行為,堪以認定,應依社會秩序維護
法第66條第1款之規定論處。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及
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三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、第66條第1款,裁定如主文 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,向本庭(10048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000巷0號)提起抗告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炫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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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