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地方行政訴訟庭
113年度交字第610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張然慶
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張然慶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
所間交通裁決事件,對於民國113年9月10日本院113年度交字第6
10號判決提起上訴,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,
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上訴人應
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,逾期未為補正,即駁回
上訴人之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
法 官 簡璽容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
書記官 朱子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