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3696號
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上列原告因請求被告林瑞眞即林箐瀅即林瑞真給付電話費事件,
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1820號),惟
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962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
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
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
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玟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王素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