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3678號
原 告 何永欽
原告與被告阮世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
)25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
勿省略)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玟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王素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