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3年度,3546號
TCEV,113,中補,3546,202410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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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中補字第3546號
原 告 林淑滿
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伯融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9,264元,依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並提出
被告陳伯融沈均珊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
書記官 莊金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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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