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3年度,3545號
TCEV,113,中補,3545,202410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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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3545號
原 告 許荃
上列原告與被告尤毅家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,000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嘉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
書記官 林佩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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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