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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3年度,3525號
TCEV,113,中補,3525,202410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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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3525號
原 告 歐東翰
一、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
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
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。是以有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於
財產權訴訟,起訴時若無客觀交易價額,應審核當事人因該
請求所得受之客觀利益為準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-0000號車輛(下
稱系爭車輛)之車籍辦理過戶登記予原告。則依前揭說明,
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,應認以系爭車輛之價額為準。
惟原告未提出所得利益之相關資料,致本院無法核定該項訴
訟標的價額,茲命原告查報上述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(即系
爭車輛現今之價值,包括但不限於汽車買賣契約、汽車鑑定
報告等,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),並參附表所示之計算依據
,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嘉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
書記官 林佩萱
附表:
第一審裁判費徵收計算:(幣值單位:新臺幣)
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訴訟標的價額10萬元以下應徵收
1,000元;逾10萬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
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於100萬
元內,每萬元徵收110元;逾100萬元至1,000萬元部分,每萬元
徵收99元;逾1,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88元;其畸零
之數不滿萬元者,以萬元計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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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