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3年度,3506號
TCEV,113,中補,3506,202410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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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3506號
原 告 國際對話工場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許朝晴

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杰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,000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嘉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
書記官 林佩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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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際對話工場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