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3505號
原 告 周毅勛
訴訟代理人 林芥宇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庭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7,000元,
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並提出
被告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日
書記官 莊金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