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3年度,3487號
TCEV,113,中補,3487,202410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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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3487號
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
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
複代理人 林語澤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370,279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
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4,0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
補繳,並提出被告欣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
法定代理人黃錫興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逾期不繳,即駁
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
書記官 莊金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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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欣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