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3454號
原 告 張云真
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
複 代理 人 李智維
上列原告與被告寵曖狗狗生活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8,00
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
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2,2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並
提出被告寵曖狗狗生活館法定代理人駱彩霞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
勿省略)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
書記官 莊金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