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3452號
原 告 施翔立
訴訟代理人 鄭才律師
原告與被告黃亭語即鑫源當鋪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,依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
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2
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
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學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
書記官 賴恩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