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3447號
原 告 賴麗雅
一、原告與被告楊瑞雄間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萬5000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11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
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楊忠城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
書記官 巫惠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