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3427號
原 告 鑫通租賃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柏勳
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芳郡、林安力間給付租金事件,茲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
告之訴。
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1500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1000元。
二、提出被告2人最近戶籍謄本各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
書記官 葉家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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