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維修費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補字,113年度,3409號
TCEV,113,中補,3409,202410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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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補字第3409號
原 告 李健河
上列原告因給付維修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蔡廷陽陳偵惠
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46575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
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,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葉家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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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