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中簡字第2990號
原 告 曹美麗
被 告 鄭仰哲
廖紫渝
上列原告因被告犯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
求損害賠償(本院108年度簡附民字第263號),經本院刑事庭裁
定移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
:
主 文
一、被告鄭仰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,000,000元,及自民國112年 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二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一、被告鄭仰哲、廖紫渝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 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。原告起訴聲明原請求:「被告 應賠償原告新臺幣(下同)3,846,395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計算之利息。 」等語,嗣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,以言詞 變更聲明為: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,846,395元,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計算之 利息。」等語,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依首揭法條 規定,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鄭仰哲、廖紫渝可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 機構帳戶使用,常與財產犯罪具有密切關係,可能利用他人 金融機構帳戶作為取得詐欺贓款之工具,並製造金流追查斷 點、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,竟仍個別基於縱若有人持其所交 付之金融機構帳戶帳號、金融卡及密碼犯罪,亦不違背其本 意之幫助一般洗錢、詐欺取財不確定故意,分別為下列行為
:
(一)被告鄭仰哲於111年1月20日前某日,將其所有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系爭中國信託帳戶)之 提款卡、密碼與網路銀行帳號、密碼等資料,交付予訴外人 林耿民後,提供予訴外人番柏丞之水房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 員使用,被告鄭仰哲因而獲得30,000元之報酬。嗣該詐欺集 團成員於取得系爭中國信託帳戶資料後,即與其他詐欺集團 成員,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,基於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 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,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 20日前某日時,利用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手法,向原告施用詐 術,使其因而陷於錯誤,依指示於如附表所示時間,將如附 表所示金額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,再經詐欺集團成員 轉匯至被告鄭仰哲申設之系爭中國信託帳戶內,復由不詳之 詐欺集團成員提領,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,致無從追查 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,而掩飾、隱匿詐欺取財之犯罪所得。(二)被告廖紫渝則於111年4月15日前某日,將其男友歐陽維祥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、密碼等 資料(下稱系爭訴外人歐陽維祥帳戶),交付予訴外人曾映 翔、王逵薦,再轉交訴外人林耿民提供予訴外人番柏丞之水 房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。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被 告廖紫渝提供之系爭訴外人歐陽維祥帳戶資料後,將原告遭 詐並依指示匯款之金額,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至被告廖紫渝 提供之系爭訴外人歐陽維祥帳戶內,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 點,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,而掩飾、隱匿詐欺取 財之犯罪所得。
(三)綜上,致原告因而受有3,846,395元之損失,爰依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被告應連帶賠償原 告3,846,395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被告鄭仰哲、廖紫渝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法院之判斷:
㈠原告主張其遭詐並匯款共計3,846,395元,且其中100萬元匯 入被告鄭仰哲提供之系爭中國信託帳戶等事實,業據原告刑 事告訴時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 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、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、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(處)理案件證明單、受 理各類案件記錄表、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 摺影本、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等件影本為證,另有訴外人
李宛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、交 易明細;訴外人李政緯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基本資料、交易明細;被告鄭仰哲申設之系爭中國信託帳 戶基本資料、交易明細;訴外人陳禹丞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 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、交易明細等件附本院依職權調 取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763號刑事簡易判決全案卷證內。而 被告鄭仰哲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 不到場,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。且被告鄭仰哲因上開 詐欺等行為,經本院以112年度金簡字第763號刑事簡易判決 判決處刑在案,亦有前開判決書在卷可稽,並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前開刑事卷宗查核屬實,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,堪信 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。
㈡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,負損害賠償 責任,此觀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自明。次按幫助人視 為共同行為人,如受其幫助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,該幫助 人應與受幫助之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此觀民法第18 5條第1項前段、第2項等規定即明。此所稱幫助人,係指幫 助他人使其容易遂行侵權行為之人,其主觀上須有故意或過 失,客觀上對於結果須有相當因果關係,始須連帶負損害賠 償責任。此時判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所應審究之因果關 係,仍限於加害行為與損害發生及其範圍間之因果關係,至 幫助人之幫助行為,僅須於結合受幫助者之侵權行為後,均 為損害發生之共同原因即足,與受幫助者之侵權行為間是否 具有因果關係,則非所問(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593號 、99年度台上字第1058號判決可資參照)。被告鄭仰哲就訴 外人番柏丞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詐欺被原告後隱匿所得其 中1,000,000元之情事,客觀上已提供助力而使該部分之詐 欺結果得以保存,因此使其等侵權行為得以遂行,對原告該 部分之損害,依民法第185條第2項、第1項規定,應與訴外 人番柏丞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連帶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。至被告鄭仰哲就原告遭詐欺之其餘2,846,395元,並未為 幫助轉匯之舉動,又依卷內現有事證,原告亦未舉證其係訴 外人番柏丞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,該等款項之損害自非被告 鄭仰哲所造成,原告請求被告與訴外人番柏丞所屬之詐欺集 團成年成員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,則屬無據。
㈢至原告主張被告廖紫渝提供系爭訴外人歐陽維祥帳戶供本案 詐欺集團使用,致原告遭詐金額匯入系爭訴外人歐陽維祥帳 戶等語,然原告就此部分,並未舉證證明被告廖紫渝客觀上 有何提供助力而使原告遭詐欺之結果得以保存,是原告請求 被告廖紫渝應就其所受損害3,846,395元部分,與被告鄭仰
哲負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,亦無理由。
㈣又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,負遲延責任 。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,民法第229條第1項、第 2項定有明文。又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。但約定利率較高者, 仍從其約定利率。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 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,民法第233條第1項、第2 03條亦分別著有明文。本件原告對被告鄭仰哲之侵權行為請 求權,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,既經原告起訴而送達訴狀, 被告鄭仰哲迄未給付,依法當應負遲延責任。又查無原告與 被告鄭仰哲有約定利率之情事。是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即112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 鄭仰哲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,均有理由,應 予准許。逾此範圍之請求,則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六、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2款規定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,並為被告一部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,法院應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原告雖 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,然此屬促使法院依職權發動 假執行之宣告,法院毋庸另為准駁之判決。
七、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移送前來,依同條第2項規定就 原告起訴部分依法免徵第一審裁判費,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 亦未增生訴訟費用,尚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,併此敘明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玟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須附繕本);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素珍
附表
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入帳戶及金額 第二層轉匯帳戶及金額 第三層轉匯帳戶及金額 詐欺集團成員假冒臺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人員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警員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,撥打電話向曹美麗佯稱:因涉及販毒洗錢案被通緝中,要凍結其所有之帳戶,清查帳款是否為非法所得云云,致曹美麗陷於錯誤,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,自其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,將右列匯款金額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,匯入右列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匯入帳戶內。 111年1月20日10時3分許、111年1月21日10時22分許 李宛芸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198萬6,124元、186萬271元 李政緯申設之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轉匯198萬5,000元、160萬元 鄭仰哲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50萬元、50萬元 陳禹丞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匯50萬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