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3年度,2523號
TCEV,113,中簡,2523,202410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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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簡字第2523號
原 告 張雪英
訴訟代理人 李杰
被 告 仕醫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琼凱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15日下午2時40分,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債務人異議之訴,被告於民國113年10月1日 經通知未到庭,經本院為一造辯論終結,惟其於同日下午遲 到30分鐘始報到,並提出答辯事由,有查明之必要,故為再 開辯論。
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忠榮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張皇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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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仕醫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