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3年度,2089號
TCEV,113,中簡,2089,2024102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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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簡字第2089號
上訴人 即
原 告 鄭筑云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亭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
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。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45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,27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玟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
書記官 王素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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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