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
113年度中簡字第1607號
原 告 林大發
被 告 蘇原弘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本院民國113年9月18日言詞辯
論終結,於113年10月11日所為之113年度中簡字第1607號民事判
決,補充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主文應補充:原告先位之訴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「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,裁判有脫漏者,法院應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。」、「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 不服者,以聲請補充判決論。」、「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 結者,應即為判決;未終結者,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 。」,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。又原告 提起預備合併之訴,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為停止條件,請求 法院就備位之訴為裁判,故法院應就先位之訴先為審判,必 待先位之訴無理由時,始得就備位之訴為裁判。倘法院認先 位之訴無理由,而備位之訴有理由時,即應於主文就無理由 之先位之訴部分為駁回之諭知,再就備位之訴部分為如何准 許之諭知,以明確賦與原告就敗訴之先位之訴、被告就敗訴 之備位之訴,分別聲明不服之機會(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 第2309號判決參照)。
二、經查:本件原告先位聲明為:「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○○區○○ ○段0000地號土地、同段1220地號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。」 ,此先位聲明部分無理由,業經本院113年10月11日所為之1 13年度中簡字第1607號民事判決理由敘明,惟未惟主文諭知 ,因該脫漏之部分早已經辯論終結,依上開說明,爰補充判 決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嘉宏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佩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