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3年度,3908號
TCEV,113,中小,3908,202410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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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3年度中小字第3908號
原 告 林宏亮
被 告 范家
訴訟代理人 范銘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
113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。
二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三、訴訟費用(減縮後)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,餘由原告負擔。四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一、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(下稱甲車)因被告之過失 駕車行為碰撞致受損,經審酌原告得請求之金額如下: ㈠車輛交易價值減損:
  按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所生之損害,其應回復者,係損 害事故發生前之應有狀態,自應將事故發生後之變動狀況悉 數考量在內。故於物被毀損時,被害人除得請求修補或賠償 修復費用,以填補技術性貶值之損失而回復物之物理性原狀 外,就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交易價值,亦得請求賠償,以填 補交易性貶值之損失而回復物之價值性原狀(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2391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原告主張甲車因  系爭事故受損,縱經修復,仍有交易價值減損新臺幣(下同 )5萬元之損害等節,業據其提出台中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 車輛事故減損鑑定書為憑(見本院卷第37至39頁),然為被 告所否認。經本院函詢台中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,該公會覆 以:「甲車因發生意外事故更換前保險桿,鈑修左前葉子板 、引擎蓋,依據中古車行買入經驗,一般進口車更換前保險 桿大約減損2至3萬元左右,鈑修左前葉子板、引擎蓋大約減 損2至3萬元左右,故本會估計大約減損5萬元左右」等語( 見本院卷第101頁),堪認甲車因系爭事故碰撞損壞,雖經 修復完成,惟與同期間之正常市場交易價格相較,其正常交 易價格已貶值5萬元。原告此部分請求自有理由,不因其是 否實際發生交易而異。至被告雖又抗辯:甲車左前葉子板無 鈑修紀錄云云,惟查,經核對卷內之現場事故照片甲車受損 之情形,甲車前保險桿、左前葉子板、引擎蓋確有擦痕,均 與估價單內維修項目相符,左前葉子板之處理方式亦不影響



鑑價結果,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,是被告上開抗辯無理由 。從而,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甲車交易價格貶值之損失5萬元 ,應屬有據。
 ㈡鑑定費用:
  按鑑定費倘係證明損害發生及其範圍所必要之費用,即屬損 害之一部分,應得請求賠償(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0 0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查原告請求之鑑定費用6,000元,業據 其提出台中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收據為證(見本院卷第41頁 ),而該鑑定係為查明甲車因被告之侵權行為所受交易性貶 值之損害金額,自屬原告為證明損害之發生及其範圍之必要 費用,是原告請求此部分之鑑定費用6,000元,亦屬有據。 ㈢以上合計為5萬6,000元。
二、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,被害人與有過失者,法院得減輕賠償 金額或免除之,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汽車除行駛 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,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 制線之道路,應靠右行駛。但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 路時,除應減速慢行外,並應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;汽車停 車時,顯有妨礙其他人、車通行處所,不得停車,道路交通 安全規則第95條第1項、第112條第1項第9款亦有明文。經查 ,銀色豐田WISH汽車(車牌號碼0000-○○號,下稱乙車)在 系爭路段停車,占據車道行車空間,原告駕駛甲車通過系爭 路段時,因前述車輛停放情形,偏左行駛未注意前方來車, 而與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之被告車輛發生碰撞,原告、乙車分 別有行駛未劃分向標線路段,遇狀況偏左行駛未注意前方來 車、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之違規行為,該等行 為與系爭事故之發生,均難謂無因果關係。本院審酌兩造、 乙車之過失情節,認系爭事故應由原告負擔50%、被告負擔3 0%、乙車負擔20%之過失責任,是被告應賠償原告之損害金 額應減為16,800元(計算式:56,000×30%=16,800)。三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16,8 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1月1日(見本院卷 第69頁)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 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逾此範圍之請求,為無理由,應予駁 回。
四、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,應職權宣告假執行。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2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董惠平


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未表明,上訴於法不合,得逕予駁回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劉雅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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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