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3年度,3853號
TCEV,113,中小,3853,202410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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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小字第3853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
代 理 人 王博毅
被 告 沈一明(已歿)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;又有權利能力者, 有當事人能力;又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民法第6條、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、第249條 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查,本件被告業已於民國113年7 月26日死亡,此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。則原告仍 以之為被告提起本訴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8 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學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8   日 書記官 賴恩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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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