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中小字第3593號
原 告 張石峯
被 告 林子勝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
賠償(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371號),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
前來,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,及自民國113年6月6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楊忠城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未表明,上訴於法不合,得逕予駁回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巫惠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