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中小字第3590號
原 告 黃盈菁
被 告 劉思佟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345號
),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經本院刑事庭移送
前來(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72號),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,000元,及自民國113年7月21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0,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
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 莊金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