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押金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3年度,3435號
TCEV,113,中小,3435,202410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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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
113年度中小字第3435號
原 告 黃聖昌
被 告 賴周麗蘭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由要領
ㄧ、原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被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其向被告承租門牌號碼為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 之房屋(下稱系爭房屋),租期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至109年 12月31日,除按月給付房租外,另給付被告新臺幣(下同)16 ,500元為押金(下稱系爭租約),又原告於112年3月23日已終 止系爭房屋租約,且原告已將系爭房屋返還予被告,但被告 迄今仍拒不返還上開押金,原告無奈,爰依租賃契約之法律 關係,請求被告返還上開押金等語。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 告16,500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之法定遲延利息。 
三、被告則以:原告於系爭租約屆期後拒不搬遷,經被告催告後 仍置之不理,被告遂對原告提起請求遷讓房屋及給付違約金 之訴,經鈞院以110年度中簡字第1690號判決原告應遷讓返 還系爭房屋且應給付違約金22,5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予被告 (下稱原第一審),嗣經原告不服提起上訴,亦經鈞院以110 年度簡上字第423號判決駁回原告上訴而告確定。而原告於 原第一審時提出請求上開押租金返還之抗辯,經原第一審採 為證據而業已全部抵充原告應給付被告之部分違約金,並無 原告主張被告仍積欠原告押金未還之事實等語,以為置辯。 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
四、本院之判斷:
㈠原告上開主張,業據其提出系爭租約等件以為證,原告承租 系爭房屋時,曾給付被告押金16,500元,為被告所不爭執, 應堪信系爭房屋押金為16,500元之事實為真;惟被告辯稱: 押金業經原第一審抵充原告應給付之部分違約金完畢等語, 並提出本院110年度中簡字第1690號民事確定判決為證。



㈡按確定判決之既判力,固以訴訟標的經表現於主文判斷之事 項為限,判決理由並無既判力。但法院於判決理由中,就訴 訟標的以外當事人主張之重要爭點,本於當事人辯論之結果 ,已為判斷時,其對此重要爭點所為之判斷,除有顯然違背 法令之情形,或當事人已提出新訴訟資料,足以推翻原判斷 之情形外,應解為在同一當事人就該重要爭點所提起之訴訟 中,法院及當事人就該已經法院判斷之重要爭點法律關係, 皆不得任作相反之判斷或主張,始符民事訴訟法上之誠信原 則(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029號判決意旨足參)。 ㈢經查:被告上開所辯事實,經本院調取110年中簡字第1690號 判決、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423號民事判決附卷,原第一審 之判決為上訴審維持,認原告於系爭租約屆期後,仍不搬遷 ,因此產生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義務及依系爭租約第6條約 定應給付被告違約金之義務,而違約金之判定,原第一審得 心證之理由欄第㈢點內容載明:「…被告自110年1月1日起至1 10年3 月31日應給付原告之違約金共計3萬9000元(13000元 ×3=39000元),扣除押租金1萬6500元,被告應給付原告2萬 2500元(39000元-16500元=22500元)。另自110年4月1日起 至遷讓房屋之日止,被告應按月給付原告違約金1萬3000元 。」等語。足證原第一審將原告承租系爭房屋時給付被告押 金16,500元,在精算原告應給付被告違約金時業已抵充扣除 。經扣除後,原告尚應給付被告22,500元違約金。依上揭最 高法院判決意旨,本院應受原第一審判決理由判斷認定結論 之拘束,以避免判決歧異,造成矛盾之結果。是原告上開主 張,委無足採。 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返還原告 押金16,500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之法定遲延利息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本件訴訟費用,應 由原告負擔。  
六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,經審酌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逐一論述。   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8  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



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8   日 書記官 許靜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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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