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3年度,3385號
TCEV,113,中小,3385,202410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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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中小字第3385號
原 告 蘇溫平
訴訟代理人 黃志光
被 告 柯衣珊

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368
號),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經本院刑事庭移
送前來(113年度附民字第698號),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,000元,及自民國113年4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二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依其生活經驗及智識程度,知悉金融帳戶為 個人信用、財產之重要表徵,並可預見將金融帳戶資料提供 予不詳之人使用,可能遭他人利用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, 經犯罪者用以施用詐術及收取贓款,且犯罪者提領後將產生 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、處罰之效果,竟仍基於 縱使該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、幫助一般 洗錢之不確定故意,於民國111年10月間某日,將其申設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-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中信 銀帳戶)之存摺、提款卡、網路銀行帳號、密碼等資料(下 合稱本案帳戶資料),提供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、暱稱「 MIKKY」之人收受,容任不詳之人使用本案帳戶資料詐欺他 人財物,藉此掩飾犯罪所得來源、去向。嗣不詳詐欺成員取 得本案帳戶資料後,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、 一般洗錢之犯意,於111年11月18日前某日,向原告佯稱有 投資之機會,致原告因而陷於錯誤,於111年11月18日下午2 時3分許、同日下午2時6分許,分別匯款新臺幣(下同)5萬 元、5萬元至被告申設之上開帳戶內,嗣經不詳詐欺成員轉 出一空,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,掩飾、隱匿上開犯罪所得 之去向及所在。而被告前揭行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嫌,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(下稱臺中地檢署)檢察官提起公 訴,並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36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7月,併科罰金在案等情,有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緝字 第2193至2206號起訴書、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368號刑事 判決在卷可稽。復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案卷電子卷宗核閱無



訛。此外,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 爭執,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。從而,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,為有理 由,應予准許。
二、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三、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移送前來,依同條第2項規定就 原告起訴部分依法免徵第一審裁判費,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 亦未增生訴訟費用,尚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,併此敘明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4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法 官 陳玟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4  日 書記官 王素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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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