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
113年度中小字第3292號
原 告 黃文毅
被 告 賴思孺即賴芃宇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
償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536號
),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,及自民國112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忠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:
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皇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