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
113年度中小字第3194號
原 告 周益如
被 告 林庭伊
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案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12年5月17日在臺中市統一超商德毅 門市,以交貨便方式將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及其配偶即訴外人張軒睿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外埔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等在内一共兩個帳戶資料之提 款卡及密碼寄交給詐騙集團指定之人。嗣該詐騙集團取得上 開帳戶資料後即基於共同為自己不法所有,基於炸欺取財及 洗錢之犯意聯絡,騙取原告於112年5月19日陸續轉入新台幣 (下同)49985元、19985元至前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帳戶,合計受有69970元之損害,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6997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被告答辯意旨略以:伊也是被騙的,伊是在網路臉書找打工 ,伊問的問題他都有回答,伊相信他是真的,他要伊提供銀 行卡做實名認證,怕伊領了材料就跑掉,5月17日伊就把銀 行卡寄給他,5月20晚上9點多去報案,因為他跟伊講說會送 材料給伊,會把銀行卡還給伊,有說20日當天下午會給,但 是到晚上九點多發現沒有給,所以就去報案等語。並聲明駁 回原告之訴。
四、本院所為之判斷:
(一)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 任,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按當事人主張有 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,民事訴訟法第 277條前段亦有明定。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, 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,若原告先不能舉證,以證實自己 主張之事實為真實,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, 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,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(最高法院 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)。
(二)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,固據提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617號不起訴
處分書(見本院卷第15頁)為證。惟查:
1、被告於本件審理中否認有何幫助詐欺或洗錢之犯行,並以 前詞置辯。查被告前因同一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及其配偶所 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外埔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,所涉幫助詐欺及一般洗錢罪嫌,經檢察官偵查後 ,認定其未涉有幫助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嫌,而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,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 偵字第49884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可按(詳偵卷119頁)。 2、而被告辯稱因為對方跟伊講說會送材料給伊,會把銀行卡 還給伊,有說20日當天下午會給,但是到晚上九點多發現 沒有給,所以就去報案等語。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 分局育才派出所受(處)理案件證明單可稽(詳偵卷第65頁) ,亦即被告於發現其應徵工作之公司並未將銀行卡歸還, 隨即報警處理,此與一般詐騙集團提供帳戶並不會報警處 理之情形有異,是被告上開主張堪以採信。
3、被告辯稱:伊係在網路臉書找打工之機會,伊有問對方, 對方都有回答其問題,對方要伊寄送提款卡等情,有被告 提出之LINE擷圖附卷可稽,參諸該LINE擷圖內容:因為現 在兼職的比較多,材料供求很大,稅金太高,所以公司用 您的卡片以你的名義購買材料,個人購買不需要登記稅金 ,這樣公司可以節省稅費登記,卡片公司也會給你相對補 貼的,1張是額外最多補貼10000元,而且提款卡也只有第 一次需要喔,第二次就不需要,你寄來公司財務了,因為 你第一次已經是實名制購置了,直接拿貨即可,也沒有補 貼金了喔等語(詳偵卷第85頁),顯見被告主張其係應徵打 工,而被騙取提款卡一節,尚非無據,應堪採信。 4、又,原告主張被告涉有幫助詐欺犯行,有與詐欺集團成員 共同侵權行為,僅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 度偵字第1617號不起訴處分書為證,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 證明被告有上開共同侵權行為,且承上所述,被告之行為 亦與一般販賣存摺幫助詐欺之行為有異,是依據現有事證 ,並無從認定被告有何共同侵權行為,則原告主張被告應 就其匯款至其前開帳戶內之行為,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責任,亦屬無據。
(三)從而,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應返還原告 遭詐騙匯入其華南商銀帳戶內之69970萬元款項,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遲延利息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本件訴訟費用額 (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)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
項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忠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:
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皇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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