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3年度,2784號
TCEV,113,中小,2784,202410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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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小字第2784號
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

法定代理人 張毓哲 同上
訴訟代理人 劉家豪
周仕
被 告 黃盛輝

訴訟代理人 吳秉諭
被 告 談家妤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訂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上午9時15分,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於民國113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,惟為計算本件遭 毀損電桿之折舊金額,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,爰裁定如 主文所載。原告並應於裁定送達後,儘速補陳本件電桿設置 期日證明文件、維修單據等資料,並按照被告人數陳報繕本 ,以利送達被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4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俊杰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4  日 書記官 辜莉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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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