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3年度,2780號
TCEV,113,中小,2780,202410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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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中小字第2780號
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



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
被 告 廖忠勇
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
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,410元,及自民國113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6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俊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辜莉雰

                 
附表--零件折舊計算式
折舊時間 金額
第1年折舊值 55,631×0.369=20,528第1年折舊後價值 55,631-20,528=35,103第2年折舊值 35,103×0.369×(11/12)=11,874第2年折舊後價值 35,103-11,874=23,22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件金額計算式




工資27,118元+塗裝10,238元+零件折舊後23,229元=60,585元
60,585元×被告過失責任70%=42,410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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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