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3年度,2396號
TCEV,113,中小,2396,2024101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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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小字第2396號
原 告 陳媚琦
被 告 林承達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 。另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職 業及住所或居所。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、第121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於民國113年6月19日提起本訴時,僅表明被告之姓名為 甲○○,並未有任何被告之年齡、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等資料可 得確認。本院於113年8月12日以裁定命原告補正之結果,裁 定雖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(本院 卷第45頁),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,此亦有本院收狀資料查 詢清單、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證(本院卷第49、51頁) ,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,原告之訴顯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8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楊忠城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8  日 書記官 巫惠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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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