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3年度,2291號
TCEV,113,中小,2291,202410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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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中小字第2291號
原 告 張振安
被 告 許嘉祐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8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500元,及自民國113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6 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葉家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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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