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
113年度中小字第1938號
原 告 許廷維
被 告 陳宥昕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2日所為
之判決,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主文應補充: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小額程序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,裁判有脫漏者,法 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準用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2日 為判決,漏未於主文諭知假執行,而有裁判脫漏之情形,揆 諸前揭規定,應由本院補充判決,爰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 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嘉宏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佩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