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3年度,1776號
TCEV,113,中小,1776,202410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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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中小字第1776號
原 告 蕭瑤
被 告 王顏麗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
訟請求損害賠償(本院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90號),由本院刑
事庭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,
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,及自民國112年9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8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學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8  日 書記官 賴恩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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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