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簡字,112年度,2792號
TCEV,112,中簡,2792,20241008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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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中簡字第2792號
上 訴 人 劉家榛
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易龍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
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本庭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
上訴。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250,000元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49,762元,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
書記官 莊金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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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