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羅東簡易庭(民事),羅補字,113年度,325號
LTEV,113,羅補,325,202410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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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羅補字第325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
訴訟代理人 郭俊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漢堂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7,00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補
繳裁判費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
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 黃家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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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