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羅東簡易庭(民事),羅補字,113年度,286號
LTEV,113,羅補,286,202410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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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羅補字第286號
原 告 鴨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建榮
本件原告與被告青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
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
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47,500元,應徵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
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
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
書記官 廖文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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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鴨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青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