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竹北小聲字第2號
聲 請 人 楊素媚
相 對 人 黃薏彤
楊金菱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,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本院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12、413號損害 賠償事件之原告在法庭上有不實言論而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 法庭錄音光碟等語。惟聲請人並非當事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,亦非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揆諸上開規定 ,其聲請自不應准許,應予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富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