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59號
原 告 世玖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舜全
被 告 力緯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正源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,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,如起訴不合程式,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逾期未補正,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亦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可資參照。
二、查,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 9月9日通知原告5日內補繳,併附上「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 說明及繳款單」各1份,該通知113年9月11日送達原告,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,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 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,暨添具繕本1件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徐佩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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