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准予繼承
福建連江地方法院(民事),聲繼字,113年度,1號
LCDV,113,聲繼,1,202410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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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聲繼字第1號
聲 請 人 鄭元英大陸地區人民

代 理 人 林莞
上列聲請人請求准予繼承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補繳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依法徵收之費用,關係人未預納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 預納;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其聲請。又非訟事件之聲請 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
二、本件請求准予繼承遺產事件,屬非財產權關係之家事非訟事 件,依法應徵收費用1,000元,然未據聲請人繳納,於法即 有未合,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、第30條之1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5 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嘉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5  日 書記官 郭子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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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