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潮州簡易庭(民事),潮補字,113年度,1270號
CCEV,113,潮補,1270,202410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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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1270號
原 告 舒軍毅
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添丁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9,073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2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為補
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
書記官 林語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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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