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潮州簡易庭(民事),潮簡字,113年度,416號
CCEV,113,潮簡,416,202410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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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簡字第416號
原 告 張瑜庭


訴訟代理人 羅庭章律師
被 告 董盈利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定於民
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5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,兩造應遵期到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魏慧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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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