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潮簡字第416號原 告 張瑜庭訴訟代理人 羅庭章律師被 告 董盈利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5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,兩造應遵期到場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魏慧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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