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
沙鹿簡易庭(刑事),沙軍簡字,113年度,1號
SDEM,113,沙軍簡,1,202410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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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沙軍簡字第1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余宗霖


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
決處刑(113年度偵緝字第436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余宗霖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妨害徵集罪,處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(如 附件)之記載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,刑法第11條前段、第41條第 1項前段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(須附繕本),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。
本案經檢察官張聖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7  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    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許采婕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7  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
意圖避免預備軍官、預備士官或常備兵、補充兵現役之徵集,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:
一、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。
二、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。
三、緩徵原因消滅,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。四、拒絕接受徵集令者。
五、應受徵集,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。
六、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。
七、未經核准而出境者。
八、核准出境後,屆期未歸,經催告仍未返國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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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