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橋簡字第814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陳靜怡 被 告 鄭明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113年11月20日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不得抗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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